2007年4月9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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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庭上打架 法官如何处理
优先保障受害方权益合情且合法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陈勇

  本报讯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和保险公司为赔偿问题对簿公堂,双方据理力争,一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据,说不用赔;另一方则拿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说应当赔。到底要不要赔?记者昨天从桐乡市法院的判决中找到了答案:“条例”的某些条款与“道交法”相冲突,应以上位法“道交法”为准,保险公司当赔。
  2006年10月14日凌晨,桐乡市大麻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骑摩托车的李某撞了一辆三轮车,骑三轮车的六旬老人陆某被撞死。
  这起交通事故经桐乡市交警部门认定,死者陆某没有责任,而当天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李某要负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对李某以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陆某的老母和妻儿则向李某和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他们算了一下,陆某的死亡赔偿金为12万余元,加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可获赔14万余元。而李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第三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为此,他们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对无证或醉酒驾驶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该条例还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受害人没有权利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事故双方按照事故责任情况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是赔偿权利人。
  对“交强险条例”与“道交法”的条款冲突,桐乡市法院认为,机动车实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方的利益,根据这样的立法目的,受害方有权利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而在适用法律上,应适用作为上位法的“道交法”。
  据此,桐乡市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同时判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最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家属5万元,其余部分由李某赔偿。